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債權人 林煥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真愛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對象為公司亦或法定代理人。
四、陳報車輛車號及與第三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之相關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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