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慧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慧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慧玲前因詐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2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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