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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