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01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忠 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正確應為楊忠「勳」抑或楊忠「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