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丁羿寧 訴訟代理人 丁啓哲 被告民群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被告 趙亮瑜 上列被告因被告趙亮瑜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