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99號聲請人榮科企業有公司清算人 黃金釵 上列聲請人聲報榮科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司法第88條定有明文。俟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依公司法第89條至第91條規定,清償債務及分派賸餘財產,復依公司法第92條於清算完結時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承認,再於股東承認後,檢具上開表冊向法院聲報。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6號呈報清算人案件中檢附太平洋日報民國(下同)104年9月23、24、25日報紙各一份,依其刊登日期可認聲請人顯然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之前,即造具相關表冊於104年12月10日送股東承認,並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難認本件清算程序合於上開規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