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姜鈞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姜鈞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范姜鈞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3、5至7、9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罪質相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指揮犯罪組織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轉讓禁藥罪,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復權衡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未遂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6日至107年7月18日107年5月3日、107年5月4日107年8月31日、107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328號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8962號、第29401號、第30257號、第30435號、第35453號、第371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6日108年3月29日108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日108年10月8日(撤回上訴)108年10月8日(撤回上訴)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5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567號(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3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38、24409、25012、27553、25021、25599、27525、29257、29258、29855號、108年度偵字第997、2777、2778、11175、29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777號(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藥事法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9月12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3738、24409、25012、27553、25021、25599、27525、29257、29258、29855號、108年度偵字第997、2777、2778、11175、2965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343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1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0日109年1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保字第777號(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