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洧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8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洧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洧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臉書社團留言散布侮辱性文字,貶損告訴人 池陽廣 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兼衡告訴人警詢中陳述所受之影響,及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㈡被告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但其無調解意願(本院卷第11頁),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品行,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827號被告劉洧成(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洧成於民國112年5月25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巷0號住處,以手機登入其臉書帳號「AsaLiu」,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守宮迷Geckofans」臉書社團,留言「不懂裝懂的垃圾醫生」等語辱罵本丸特殊寵物與貓專科醫院之負責人池陽廣,足以貶損池陽廣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池陽廣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劉洧成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池陽廣於警詢之指訴。
㈢上開臉書社團留言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檢察官林濬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顏見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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