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銓
林珵瑋
柯程元
鄭曉陽
陳逢宇
戴羽陞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第1072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第145號、第167號、第172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1524號),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韋銓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千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珵瑋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柯程元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曉陽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逢宇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戴羽陞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韋銓(綽號 阿明 )於民國109年間之某日時許起,加入 楊健森 (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由本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94號另案偵查中)及真實身分不詳綽號「 文哥 」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騙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黃韋銓組織旗下之車手成員柯程元、林珵瑋、 曹祐睿 (已殁,另為不起訴處分)、鄭曉陽及陳逢宇、 洪彥麒 (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少年顧○洋、許○顯等人,出面取得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及前往各地點之自動櫃員機(下稱ATM)提款。自己則負責指揮聯繫、調配提領款項及收取贓款,並將詐欺所得贓款回繳上游予楊健森、「文哥」,而實際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旗下之車手集團(黃韋銓所涉指揮犯罪組織等罪部分,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柯程元、鄭曉陽等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54號等判處徒刑確定)。
二、黃韋銓、柯程元、林珵瑋、鄭曉陽、陳逢宇、洪彥麒、戴羽陞、曹祐睿及少年顧○洋、許○顯、吳○平,並楊健森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有如下詐騙戊○○之犯行:
㈠先由上揭詐欺集團之某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對戊○○施以詐術,致戊○○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其附表一所示之財物放置於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大同國小路旁之電信箱圍牆後。黃韋銓則於110年5月26日、6月4日以通訊軟體「Telegram(飛機)」指示洪彥麒前往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地點取得戊○○之財物。另戴羽陞及少年吳○平則經由「Telegram(飛機)」接受詐欺集團中暱稱為「七匹狼」、「 可爾必思 」之指示,於110年6月10日及6月16日,前往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地點取得戊○○之財物。
㈡嗣由黃韋銓指示洪彥麒、林珵瑋、曹祐睿、陳逢宇、少年顧○
洋、少年許○顯等人持戊○○之金融帳戶金融卡至ATM提領現金,並於提領後將贓款層交上手:
⑴洪彥麒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三戊○○之金融帳戶金
融卡,至附表三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林珵瑋;林珵瑋取得款項後再交付予柯程元,嗣再由柯程元交付予黃韋銓。
⑵林珵瑋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戊○○之金融帳戶金
融卡,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柯程元;嗣柯程元再交付予黃韋銓。
⑶曹祐睿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五戊○○之金融帳戶金
融卡,至附表五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鄭曉陽;鄭曉陽再將款項交付予黃韋銓。
⑷陳逢宇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六戊○○之金融帳戶金
融卡,至附表六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黃韋銓。
⑸少年顧○洋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七戊○○之金融帳戶
金融卡,至附表七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曹祐睿及鄭曉陽;曹祐睿及鄭曉陽再將款項交付予黃韋銓。
⑹少年許○顯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八戊○○之金融帳戶
金融卡,至附表八所示之地點提領戊○○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黃韋銓。
三、戴羽陞及少年吳○平復與「Telegram(飛機)」暱稱為「七匹狼」、「可爾必思」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有如下詐騙己○○之犯行:
㈠先由戴羽陞及少年吳○平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己○○施以詐術,致己○○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其附表二所示之財物放置於彰化縣○○鄉○○○路○○○○路00巷○○○○○○○號0000000號)下。戴羽陞及少年吳○平則於110年6月26日,以「Telegram(飛機)」接受「七匹狼」、「可爾必思」之指示,前往附表二所示之地點取得己○○之財物。
㈡嗣「可爾必思」及「七匹狼」再指示少年吳○平及不詳車手等
人持己○○之金融帳戶金融卡至ATM提領現金,並於提領後將贓款層交上手:
⑴少年吳○平於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九編
號1至編號5己○○之金融帳戶金融卡,至附表九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地點提領己○○之存款。提款之後即將提領之贓款交付予「可爾必思」。另有另案被告 謝東成 (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車手,於附表九編號6至編號21所示之時間,持己○○附表九之金融帳戶金融卡,提領己○○附表九編號6至編號21所示之之存款。
⑵另案被告謝東成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車手,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持己○○附表十所示之金融帳戶金融卡,至附表十所示之地點提領己○○之存款。
四、案經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己○○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暨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陳逢宇及戴羽陞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與告訴人戊○○、己○○於警詢指述情節相符,復與同案被告 陳彥宇 、少年顧○洋、少年許○顯、少年吳○成等人警詢中供述內容,並有被告 林珵偉 、陳逢宇及少年顧○洋、許○顯提領贓款之ATM監視影像翻拍照片及告訴人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國 信託銀行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帳戶、告訴人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號帳戶、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等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陳逢宇及戴羽陞等犯行均堪以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陳逢宇及戴羽陞等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2條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陳逢宇及戴羽陞等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犯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及陳逢宇與另案被告洪彥麒、共犯楊健森與綽號「文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等成年男子、少年顧○洋、許○顯、吳O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戴羽陞、另案被告謝東成、綽號匿稱「七匹狼」、「可爾必思」及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等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少年顧○洋係93年7月間生,少年許○顯係95年2月間生,吳O平係93年5月間生,有其警詢筆錄年籍欄可佐,其於本案行為時即110年6月26日未滿18歲,屬於少年,被告黃韋銓於審理中供述:伊不認識少年顧○洋、許○顯、吳O平等語,被告林珵瑋於審理中供述:伊不認識少年顧○洋、吳O平,僅認識許○顯,不知其真實年籍等語,柯程元於審理中供述:伊不認識少年顧○洋、吳O平,僅認識許○顯等語,被告鄭曉陽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我不認識少年顧○洋、許○顯、吳O平等語,被告陳逢宇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不認識少年顧○洋、許○顯、吳O平等語,被告戴羽陞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伊不認識少年顧○洋、吳O平,不知其等真實年籍等語等,被告等行為時均二十歲,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被告黃韋銓、林珵瑋、柯程元、鄭曉陽、陳逢宇及戴羽陞行為時,渠等已知悉顧○洋、許○顯、吳O平是未成年,故本件應無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規定。被告林珵瑋就附表四所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乃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被告陳逢宇附表六所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乃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戴羽陞、共犯謝東成、少年吳O平及另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就附表九、十所示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於密接之時、地為之,乃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至於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少連偵第63號),因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屬同一案件,本院應併為審理,附此敘明。㈡、本院審酌被告黃韋銓 自陳 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廚師工作,未婚,無子女,須撫養父親,没有負債等情;柯程元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作,未婚,無子女,不須撫養他人,没有負債等情;被告鄭曉陽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太陽能技師工作,月薪3至4萬元,未婚,無子女,不須撫養他人,没有負債等情;被告林珵瑋自陳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地,日薪1200元,未婚,無子女,不須撫養他人,没有負債等情;被告戴羽陞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遊覧車工作,已婚,育有一名子女,須撫養老婆與小孩,撫養費1個月4萬5000元,没有負債,被告林珵瑋事後積極與告訴人戊○○逹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等情及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被告林珵瑋為本案犯行共獲得新台幣5000元之報酬,被告柯程元為本案犯行共獲新台幣4180元,被告鄭曉陽為本案犯行共獲新台幣4000元,被告陳逢宇於偵查中供述其獲利3、4萬元等語,為被告有利認定,認定其本案獲利3萬元,被告黃韋銓於偵查中供述:其獲利為提領金額的3%等語,於審理中改稱:其獲利為提領金額的2%等,為被告有利認定,認定其獲利為提領金額的2%,本次提領金額(41萬8000元+44萬8000元+37萬8000元+104萬5000元+11萬5000元=240萬4000元)的2%為4萬8千零80元,被告戴羽陞於偵查中供述:第一次1萬元,第二次4、5千元等語,為被告有利認定,其獲利1萬4千元,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然考量被告林珵瑋已與告訴人戊○○達成和解,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若被告確實依該條件履行,已足剝奪其犯罪利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基此,如本案另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簡泰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羅婉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被害人受騙交付財物之時間受騙交付財物之地點取包車手受騙交付之財物詐騙方式有無提出告訴1戊○○110年5月26日16時許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大同國小路旁之電信箱圍牆後洪彥麒戊○○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現金52萬6,000元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戊○○,先後假冒「 黃朝 先警員」、「 黃義民 隊長」、「 黃睦涵 檢察官」等人名義,向戊○○佯稱其涉嫌洗錢案件,為配合釐清案情,需將其金融帳戶提出交付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左列時間,將其左列財物放置於臺南市善化區六分寮大同國小路旁之電信箱圍牆後。嗣由洪彥麒接受指示後前往取得包裹。有2110年6月4日13時許同上洪彥麒現金80萬2,000元3110年6月10日13時許同上戴羽陞及少年吳O平現金110萬元4110年6月16日13時許同上戴羽陞及少年吳O平現金65萬2,000元附表二:編號被害人受騙交付財物之時間受騙交付財物之地點取包車手受騙交付之財物詐騙方式有無提出告訴1己○○110年6月26日10時21分許彰化縣○○鄉○○○路○○○○路00巷○○○○○○○號0000000號)下戴羽陞及少年吳O平己○○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福興福工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及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13時30分許,偽以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士林偵查隊分隊長黃義民」、「士林地檢署黃睦涵檢察官」之身分撥打電話予己○○,向己○○佯稱其個人資料遭到盜用,並在士林的信託機構開立洗錢帳戶,為配合釐清案情,需將其金融帳戶金融卡提出交付監管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將其左列財物放置於左列地點,嗣由戴羽陞及少年吳O平接受指示後前往取得己○○之財物。有附表三:洪彥麒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洪彥麒110年5月26日17時40分嘉義市○區○○路000號「站前郵局」戊○○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2同上110年5月26日17時42分6萬元3同上110年5月26日17時43分2萬9,000元4洪彥麒110年5月26日18時19分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銀行東嘉義分行」戊○○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5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3萬元6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21分3萬元7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22分3萬元8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23分3萬元9洪彥麒110年5月26日18時04分嘉義市○○路000號「彰化商銀嘉義分行」戊○○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0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04分2萬元11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05分2萬元12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06分2萬元13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07分2萬元14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08分1萬元15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30分9,000元合計41萬8,000元附表四:林珵瑋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林珵瑋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憶富門市」戊○○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2萬元3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51分2萬元4同上110年5月26日18時54分1萬元5林珵瑋110年5月26日19時10分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義分行」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6同上110年5月26日19時11分2萬元7林珵瑋110年5月26日19時19分嘉義市○○○路000號「兆豐銀行嘉興分行」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8同上110年5月26日19時20分2萬元9林珵瑋110年6月4日17時03分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6萬元10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04分6萬元11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05分2萬9,000元12林珵瑋110年6月4日17時11分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伸港門市」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13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1分2萬元14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2分2萬元15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3分2萬元16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4分2萬元17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5分2萬元18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6分2萬元19同上110年6月4日17時17分9,000元合計44萬8,000元附表五:曹祐睿(已殁)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曹祐睿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01分彰化縣○○市○○路0段00號「兆豐銀行員林分行」戊○○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3萬6,000元2曹祐睿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57分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員林分行」戊○○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元3曹祐睿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7分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4同上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8分5萬元5同上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39分5萬元6同上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02分5萬元7同上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03分5萬元8同上110年5月28日凌晨0時06分5,000元9曹祐睿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06分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員林分行」戊○○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10同上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07分3萬元11同上110年5月27日凌晨1時08分6,000元12曹祐睿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41分彰化縣○○市○○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金東山門市」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5,000元合計37萬8,000元附表六:陳逢宇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陳逢宇110年6月10日17時45分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6萬元2同上110年6月10日17時46分6萬元3同上110年6月10日17時47分3,000元4同上110年6月10日17時48分2萬7,000元5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08分6萬元6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0分6萬元7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1分6萬元8陳逢宇110年6月10日18時40分雲林縣○○鎮○○街00號「虎尾家樂福玉山銀行ATM」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5萬元9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41分5萬元10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42分5萬元11陳逢宇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4分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農會」ATM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12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5分2萬元13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6分2萬元14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7分2萬元15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8分2萬元16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8分2萬元17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8分2萬元18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8分1萬元19陳逢宇110年6月10日18時27分雲林縣○○鎮○○路00號「合庫銀行虎尾分行」戊○○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20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27分3萬元21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28分3萬元22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28分3萬元23同上110年6月10日18時29分3萬元24陳逢宇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8分雲林縣○○鄉○○村○○路00號「崙背農會」ATM戊○○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5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8分2萬元26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9分2萬元27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9分2萬元28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0分2萬元29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0分2萬元30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1分2萬元31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31分1萬元32陳逢宇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5分雲林縣○○鄉○○路0號「崙背郵局」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33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6分2萬元34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7分2萬元35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8分2萬元36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19分2萬元37同上110年6月11日凌晨0時20分1萬5,000元合計104萬5,000元附表七:少年顧○洋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顧○洋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01分彰化縣○○市○○路000號「員林中正路郵局」戊○○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2同上110年5月27日凌晨0時02分5萬5,000元合計11萬5,000元附表八:少年許○顯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許○顯110年6月5日0時18分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伸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2同上110年6月5日0時19分6萬元3同上110年6月5日0時20分2萬元4同上110年6月5日0時21分1萬元5許○顯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6分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伸港門市」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8分2萬元6許○顯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0分彰化縣○○鄉○○路000號「伸港郵局」戊○○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7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1分2萬元8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1分2萬元9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2分2萬元10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3分2萬元11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44分1萬元12許O顯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1分彰化縣○○鄉○○○路000號「台中商銀伸港分行」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3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2分2萬元14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3分2萬元15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3分2萬元16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34分2萬元17許○顯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5分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巨航門市」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6分2萬元18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7分2萬元19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8分2萬元20同上110年6月5日凌晨0時29分2萬元合計50萬元附表九:少年吳○平、謝東成及不詳車手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吳○平110年6月26日11時28分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員林分行」ATM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2吳○平110年6月26日11時30分3萬元3吳○平110年6月26日11時31分3萬元4吳○平110年6月26日11時32分3萬元5吳○平110年6月26日11時33分2萬9,000元6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04分苗栗縣○○市○○路00號「合庫銀行頭份分行」ATM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7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05分3萬元8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06分3萬元9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07分1萬元10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24分3萬元11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25分1萬9,000元12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27分新竹縣○○市○○○路000號「合庫銀行竹北分行」ATM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元13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29分3萬元14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0分3萬元15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1分2萬9,000元16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2分3萬元17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7分苗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8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8分2萬元19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9分2萬元20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40分2萬元21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40分1萬5,000元合計54萬2,000元附表十:謝東成及不詳車手提領現金一覽表:
編號提款車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款所使用之金融卡提領金額1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11分苗栗縣○○市○○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ATM己○○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2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12分2萬元3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12分2萬元4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13分2萬元5不詳110年6月27日凌晨0時14分2萬元6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4分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台北富邦銀行光明分行」ATM己○○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7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4分2萬元8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5分2萬元9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5分2萬元10謝東成110年6月28日凌晨0時36分2萬元11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苗栗縣○○市○○路00號「玉山銀行頭份分行」ATM己○○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秀水分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2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2萬元13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2萬元14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2萬元15謝東成110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2萬元合計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