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丙○○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於就讀和春技術學院時,邀同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二)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2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06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88,62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8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9533元│丙○○,郭│5月01日起││││││ 憶萍 ││││├──┼───┼─────┼──────┼──────┼───────┤│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5430│丙○○,郭│5月01日起│││││元│憶萍││││├──┼───┼─────┼──────┼──────┼───────┤│3│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4427│丙○○,郭│5月01日起│││││元│憶萍││││├──┼───┼─────┼──────┼──────┼───────┤│4│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5426│丙○○,郭│5月01日起│││││元│憶萍││││├──┼───┼─────┼──────┼──────┼───────┤│5│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55%│││43810│丙○○,郭│5月01日起│││││元│憶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33元│丙○○,郭│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憶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30│丙○○,郭│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憶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427│丙○○,郭│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憶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26│丙○○,郭│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憶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810│丙○○,郭│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憶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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