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陽明逸 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全部勝訴,並駁回其先位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1萬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7萬5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8,952元(000000-00000=889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