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12號原告 王惠玲 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51,64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獎金差額1,935,512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116,130元,合計2,051,642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4,26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1元(計算式:41,194元-14,263元=26,9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731元,尚應補繳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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