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鄭黃雪麗 送達代收人 王憶如 被告 廖子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0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