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岱容 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岱容債務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聲請裁判費用新台幣五百元,但僅有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時繳納其應納之聲請裁判費用新台幣五百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