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永宗 被告 盧賢蘊 上列被告盧賢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温文昌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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