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36號聲請人 陳俊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陳怡如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怡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2年7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怡如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陳怡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5年7月24日在高雄市○○區○○路之住處失蹤,迄今已逾7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4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
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刊登新聞紙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何瑪玲 到庭證稱:「失蹤人是我女兒,我女兒原本的戶籍在中華路那邊,她失蹤十幾年,,迄今都沒有他的消息。」等語(見本院卷第9頁),核與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相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足資認定。
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陳怡如死亡,應予准許。
四、再查失蹤人陳怡如自85年7月24日失蹤,計至92年7月24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依法准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國煜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