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宏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