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吳彼得吳孟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520元陳吳彼得即吳孟穎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收利息002新臺幣14,665元陳吳彼得即吳孟穎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計收利息003新臺幣3,741元陳吳彼得即吳孟穎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收利息004新臺幣2,816元陳吳彼得即吳孟穎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計收利息005新臺幣11,121元陳吳彼得即吳孟穎自民國111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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