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8號債權人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務人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聲請人須於支票遭退票後始得請求給付遲延之利息,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