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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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 陳正州 原告 黃阿監 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庚○○原告辛○○原告壬○○原告癸○○原告子○○原告 黃敏經 原告丑○○原告 李振通 共同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台中縣大甲鎮公所代表人寅○○訴訟代理人辰○○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府訴委字三四四三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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