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黃聖富 被告 張大偉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字第63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素珍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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