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臺禹科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叁拾壹萬零柒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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