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正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正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正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