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張維」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 張維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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