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易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255號上訴人 林鳳珠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複代理人 王心甫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上訴人 黃黍莓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家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