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96號原告子○○
丙○○庚○○戊○○己○○○丁○○寅○○○丑○○○壬○○○即辛○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巳○○兼訴訟代理人卯○○
5樓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辰○○○
午○○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辛○○」之記載,應更正為「壬○○○」;附表一編號I丙○○之權利範圍「947分之91」應更正為「947分之82」;附表二「持分面積(平方公尺)」應更正為「權利範圍」、編號J子○○之權利範圍「947分之90」應更正為「947分之9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玉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