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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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76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200萬元整,約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07月2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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