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鴻文 抗告人與宜福門電子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0日108年度補字第2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