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丁○○
戊○○被告乙○○被告雙囍影藝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大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被告乙○○及其僱用人雙囍影藝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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