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玉林金香舖│華南商業銀行股│98年10月6日│25,000元│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花蓮││││2││││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