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 許瑞源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嘉晨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