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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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陸許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請人 吳碧丹 相對人 鄭貴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97年10月13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08)蕉民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生效。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8)蕉民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及公證書為證,惟聲請人聲請認可之上開民事判決,前業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裁定認可在案乙節,有本院108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民事裁定、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重複為本件聲請認可,自不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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