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氏 秋弦上列聲請人與 阮金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4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票據號碼:CH191853號、發票日為民國110年
9月14日之本票,其記載金額為參肆萬元整,記載金額不明,為無效票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