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 楊欣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約定每期應給付新台幣(下同)3,704元,分12期共44,448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經查,卷內所附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金額、期數與帳務明細不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