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項目眾多,費用明細亦繁瑣)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