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簡文秀 相對人財團法人億光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億光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億光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至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億光文化基金會(下稱億光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2年4月16日報經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7年7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9冊、第35頁、第550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詳如條文對照表,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組織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是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而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自與前開規定所得聲請法院為章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億光基金會之董事長,又相對人億光基金會之董事會,業已於108年11月14日召開第六屆第四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名冊、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第21頁、第23至27頁、第29至35頁、第37至47頁)。經核相對人億光基金會之捐助章程修訂內容,其中關於第3條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法、第5條董事會職權、第6條董事會之組成、第7條董事任期、第8條董事長職權及董事會決議方法、第9條董事長消極資格、第10條董事會決議方法及特別決議事項、第11條工作計畫及會計事項、第13條財產運用限制、第15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屬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或屬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須變更組織者,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亦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不相違背,與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及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部分,其中第1條財團法人名稱、第2條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第4條主事務所所在地、第12條業務限制、第14條變更登記之程序、第16條章程修正沿革、第17條施行程序等,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等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須者,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要件不符,自非在可得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範圍內,是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另本件經駁回聲請部分,聲請人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已足,毋庸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第一條:│因應財團法人法││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文化部審查│施行,修正設立││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依據││為「財團法人億光文化基金會」│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以下簡稱本會)。│人億光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依財團法人法第││本會以舉辦藝文活動、提昇人文│本會以舉辦藝文活動、提昇人文│八條第一項第一││精神、強化文化教育為目的,依│精神、強化文化教育為宗旨,依│款及第三款規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酌作文字及項││一、為獎勵德智體群美各方面傑│一、為促進兩岸藝文發展,邀請│次調整。││出優秀藝文化人才,獎助各│國內外藝文界人士或團體前│││式策劃、推廣及執行各類型│往兩岸四地演出,強化文化│││藝文活動與影音著作出版。│交流。│││二、為推動藝文教育,贊助各公│二、為獎勵德智體群美各方面傑│││益機構舉辦各式提昇文化素│出優秀藝文化人才,獎助各│││養之專題活動與計劃。│式策劃、推廣及執行各類型│││三、結合專家學者與社會菁英之│藝文活動與影音著作出版。│││力量,推廣各項藝文工作,│三、為推動藝文教育,贊助各公│││以求提昇公眾藝文素養、藉│益機構舉辦各式提昇文化素│││此回饋社會與國家。│養之專題活動與計劃。│││四、為促進兩岸藝文發展,邀請│四、結合專家學者與社會菁英之│││國內外藝文界人士或團體前│力量,推廣各項藝文工作,│││往兩岸四地演出,強化文化│以求提昇公眾藝文素養、藉│││交流。│此回饋社會與國家。│││五、以各項文化活動,促進華人│五、以各項文化活動,促進華人│││地區的藝文風氣,藉此傳揚│地區的藝文風氣,藉此傳揚│││華人優秀的文化底蘊。│華人優秀的文化底蘊。│││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關公益性文化活動。││├──────────────┼──────────────┼───────┤│第三條:│第三條:│一、因應財團法││本會設立基金會共現金新臺幣三│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臺幣三千萬│人法施行,││千萬元整。由億光電子工業股份│元整。由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酌作文字調││有限公司捐助設立。俟本會依法│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整。││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二、增列捐助財││受捐贈。││產的保管運││前項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用方法,依││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第四條:│依據財團法人法││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中華│第八條第一項,││中華路六之八號,並得視業務需│路六之八號,並得視業務需要,│將「本會會址設││要,經文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經文化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於」,修正為「││設置分事務所。│分事務所。│本會主事務所設││││於」。│├──────────────┼──────────────┼───────┤│第五條:│第五條:│一、依財團法人││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法第四十四││權如下:│權如下:│條規定,修││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正董事會之││運用。│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職權。││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二、依財團法人││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法用語,修││四、內部組織訂定及管理。│五、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正相關用詞││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之訂定。│。││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六條:│第六條:│一、依財團法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五人│法第四十一││組成,其中1人為董事長,得設│組成。│條,修正董││副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事總人數中││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應具有與設││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立目的相關││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專長或工作││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經驗之比例││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二、增列董事資││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格。││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七條:│第七條:│財團法人法第四││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十條第一項明定││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每屆董事任期││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期滿連任之董事││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不得逾改選董││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事總人數五分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聘下屆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四。││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八條:│第八條:│一、因應財團法││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人法施行,││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修正董事長││。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職權及董事││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會議運作。││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二、將原章程第││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九條有關本││人代理之。││會董事會議││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運作的內容││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與第八條││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合併。││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部許可,自行召集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九條:││一、本條新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二、依財團法人││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法施行,新││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增董事、監││知法院為登記:││察人及董事││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長之消極資││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格。││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文化部通知法院為登記││││。│││├──────────────┼──────────────┼───────┤│第十條:│第九條:│一、因應財團法││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人法施行,││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修正董事會││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決議方法及││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重要事項。││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二、將原章程第││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九條有關本││同意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會董事會議││一、章程變更之擬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運作的內容││二、基金之動用。│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與第八條││三、以基金填補短絀。│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合併。││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三、修正條次。││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六、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事項。│本會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上決議通過,並經文化部許可後│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並經文化部許可後行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一、章程變更。│││文化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院聲請必要之處分。│前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之日起十日前,將││││議案內容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文化部派員列席指導。││││第四項但書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報││││文化部許可。但第四項第一款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並於收受法院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該裁定影本及相關文件││││函送文化部。││││第四項但書所定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第十條:│現行條文刪除。│││本會置執行漲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一、依據財團法││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以前,將當│人法第二十││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五條,修正││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查;每年│相關資料送││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五月底前,將前一年度業務報告│主管機關時││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經費決算、財務報表、財產清│限。││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化部備│二、依據財團法││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查。│人法第二十││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文││五條,新增││化部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主動公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資訊。││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文化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文化部同意者,不公開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因應財團法人法││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施行,修正本會││種公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孳│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業務限制。││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定。│││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依據財團法人法││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本會財產之管理使用,受文化部│第十九條規定及││人名義為之,並受文化部之監督│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用語,修正財產││;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一、存放金融機構。│保管及運用方法││、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國庫│及用詞。││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如下:│、銀行承兌匯票或票券金融│││一、存放金融機構。│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有助│││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增加財源之國內證券投資信│││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受益憑證,及本於安全可靠│││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原則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或不動│保公司債且其發行標的經金│││產。│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局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四、經董事會同意在上一會計年│││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度資產負債表之淨值二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額度內,得投資國內證券│││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非固定│││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收益型之受益憑證或連續三│││六、文化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年股東權益報酬率為正值之│││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五、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並經文│││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化部許可之項目。│││目與額度。│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得動支第三條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因應財團法人法││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施行,修正變更││自收受文化部許可文件後十五日│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登記規定事項。││內,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文化部│。│││備查。│││├──────────────┼──────────────┼───────┤│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參考財團法人法││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第三十三條內容││散、經文化部撤銷、廢止許可或│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修正本會解散││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後,賸餘財產歸││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屬之相關規定。││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六條:│第十六條:│新增本捐助章程││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修訂日期。││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五月│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二十七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十一│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四年五月│││月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二十九日。│││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修訂本章程施行││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文化部│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程序。││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