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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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 朱泓諺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劉和鑫 律師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楊淇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被告應連帶提撥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八分之一、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5,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被告應連帶提繳363,369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聲明如後,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自民國95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升品傢俱實業有限公
司(下稱升品傢俱公司),工作內容為駕駛車輛載運、徒手搬運傢俱,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9時至晚間7時,每月休息4天(如逢大月〔即該月有31日,下同〕,則多休1天)。
㈡詎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卻以請假、遲到等不實事實違法扣薪計
278,200元,又未依法計算給付平日延時工資(下稱平日加班費)1,051,886元(僅請求起訴前5年部分)、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5月27日止之休息日未休工資441,956元、102至107年度之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未休工資157,733元、102年12月15日起至107年6月4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4,333元;復未依法為原告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下合稱勞保),且未足額提繳6%勞工退休金(不足額計634,157元),原告遂於107年6月4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等規定,終止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間之僱傭契約(下稱系爭僱傭契約)。
㈢原告係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被告升品傢
俱公司即應給付原告資遣費515,974元。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亦迄未給付原告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3日薪資計8,181元。
㈣爰依系爭僱傭契約以及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
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如數給付上開款項,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被告陳秀琴為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負責人,而提繳勞工退休金屬公司負責人應負責之業務,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就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自應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㈤聲明:
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給付原告2,608,26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提繳634,157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⒊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依原告每月出勤以及預支薪資、借貸狀
況,結算後而於其每月薪資內扣除,此均經原告確認無誤,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並無違法扣薪。實則,其中部分款項乃係因原告先行挪用貨款,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為維繫雙方勞雇情誼,始勉為改以預借薪津名目扣還。
㈡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考量業務內容特殊性即須配合客戶而
於下班、假日時間運送傢俱,而與原告約定將平日加班費以及國定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內給付;再為求計算便利,以每天2,000元、每小時200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薪資。系爭僱傭契約上開約定未低於、甚優於勞基法所規定最低勞動條件,原告無從更行請求上開款項,況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每月已至少給予原告8天休假。
㈢原告因在外負有債務,故主動要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以職業
工會為其勞保投保單位,且以基本工資加入勞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以避免債權人查悉其工作、收入狀況;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體恤原告經濟狀況不佳而應允之,更代原告支付其應負擔個人、眷屬勞健保費用全額長達12年之久。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就此既有特別約定,且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已依約履行,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無須補繳不足額之勞工退休金,被告陳秀琴亦無須連帶負責。
㈣另原告107年6月3日未出勤亦未請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即
無給付該部分薪資之義務;而其107年6月1日、2日之薪資,亦應以系爭僱傭契約所約定之每日2,000元計算。
㈤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142、151頁)㈠原告自95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工作內容
為駕駛車輛載運傢俱、徒手搬運傢俱;原告於107年6月4日離職。
㈡原告任職期間,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以自身名義為投保單位
為原告加入勞健保,而係以新北市家具製造修理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健保;原告及其眷屬之勞健保費用均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繳納。
㈢系爭僱傭契約約定原告每7日之例假為每週四(即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公休日)。
㈣原證6之薪資袋形式上為真正(見調解卷第39至91頁)。
㈤依勞基法之規定,原告於102年12月15日至107年6月4日止,各年度特別休假計有14日、14日、14日、15日、16日。
㈥原告於107年6月4日以新北市政府郵局309號存證信函終止系
爭僱傭契約,兩造合意被告收受日為107年6月4日(見調解卷第23頁)。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業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合意將其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
⒈原告主張其每月所領薪資係按於勞基法所定正常工時計算
,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給予原告法定正常工時以外之工資(即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被告則以原告每月所領薪資已加計前開工資等語,資為抗辯。
⒉觀諸卷附原告薪資袋固有部分缺漏(見不爭執事項㈣),
仍可查悉: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係以每天2,000元、每小時200元加減計算原告額外出缺勤薪資(至系爭僱傭契約所約定之計酬方式,詳如後述),以及②原告每月薪資結構包括「工資」(96年1月份為55,000元,於96年4月份調升為56,000元、同年9月份再調升為58,000元、97年6月份再調升為60,000元、99年7月份再調升為61,000元;103年1月份至105年9月份為63,000元、105年10月份至107年5月份為64,000元)、「值班費2,000元」(於當月份31日有出勤事實即可領取,詳如後述)、「電話費500元」等情無疑。
⒊本院審酌原告每月所領薪資或因「工資」調漲、「值班」
有無而變動,然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均以「每天2,000元、每小時200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薪資,而「每天2,000元」適為每小時200元、10小時之總和數,核與原告每日實際工作時數即上午9時至晚間7時相符。加之原告自受僱起每月可領薪資於未扣除應扣款項前,最少可領取55,500元、最多可領取66,500元,顯高於行政院勞動部95至107年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其中有關「家具製造業」、「批發及零售業」之「送件、搬運有關人員」、「勞力工」、「理貨員」約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總薪資數額(見本院卷二第329至339頁);而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僅係一資本總額1,000,000元、人事組織未滿5人、經營一般傢俱製造加工買賣之中小企業(見調解卷第21頁、本院卷二第34、41頁),又原告所提供勞務內容僅為載運、搬運傢俱,衡情應無特別授與高薪之必要。稽上各情,被告辯稱原告每月所領薪資尚包括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並予預付,再以每天2,000元、每小時200元加減計算額外出缺勤乙節,尚非無稽。
⒋又原告於受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際,其等尚無經濟地位
、議約能力顯不平等之情,此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甚於原告任職期間,為原告及其眷屬繳納全額勞健保費用(見不爭執事項㈡),即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依其等實際需求而調整系爭僱傭契約內容之情形,可見一斑。復參酌原告於發函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前,從未爭執或向他人非議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更循此勞動條件履行系爭僱傭契約長達12年之久(見本院卷二第42至43頁),衡諸情理,應可合理推知其等間就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即將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乙節,有所合意。況且,原告離職後隨即至鑫家園有限公司任職,彼等間亦係以最低工資提撥6%勞工退休金、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見調解卷第38頁、本院卷二第292、351頁),益徵原告確有議約能力得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合意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
㈡系爭僱傭契約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之約定,未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原告應受其拘束:
⒈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之時,係基於平等之地位,勞工
得依雇主所提出之勞動條件決定是否成立契約,則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加班工資。故關於勞工應獲得之工資總額,原則上得依工作性質之不同,任由勞雇雙方予以議定,僅所議定之工資數額不得低於勞動部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此種工資協議方式並不違背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且符合公平合理待遇結構,則雙方一旦約定即應依所議定之工資給付收受,不得於事後反於契約成立時之合意而主張更高之勞動條件。反之,若勞雇約定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得請求其差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1973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參照)。
⒉審認系爭僱傭契約上開工資計算、給付方式之約定有無違
反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首應查明原告每月應出勤天數若干:
⑴稽以卷附原告98年10月份薪資袋,其上應扣金額欄處記
載「這月-7天-14000」、「共休12天-1(31日)-4(公休)=7天」等字句(見調解卷第55頁),觀察前後文義,其意應係:原告於該月份休息12天,其中扣除原未計酬之98年10月31日(詳如後述有關系爭僱傭契約之計酬期間)、有薪休假之公休4天,結算後應扣7天薪資。
由此可見,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至少於98年10月份前,並無給予原告每月4日排休之勞動條件。
⑵證人即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會計 曾書儀 、員工 張孝先 雖均
結證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於每月週四公休、另給予員工每月4日排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36頁),惟本院審酌證人所述已與前開客觀事證不合,且被告未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記錄以供查核,自應承擔無法依該等證據認定事實之不利益,因認系爭僱傭契約係約定原告每月除公休日無須提供勞務外,其餘期間均應按時工作,亦即原告每月所領薪資係對應其於該月份除公休日外,提供勞務之對價。
⒊再以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核算原告應工作時數即每週6天、每天10小時:
⑴於104年12月31日前之每2週84小時工時制度下:
①原告於法定正常工時以外包括平日加班2小時、隔週
工作半天加班6小時、隔週休息加班整天10小時,以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之標準計算(再延長超過2小時部分,因法無明文,仍應以再延長2小時以內之標準計算),每年應發給1,352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班費(見附表一)。
②原告於104年12月31日前每年應有14天特別休假、19
天國定假日,依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之規定,每年應發給33天工資額之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因原告實際出勤部分業以前開平日加班費計給,故此部分應以折算工資發給)。
③又原告自95年12月15日受僱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歷年所發布之基本工資,最高額為每月20,008元、每小時120元(104年7月1日起實施),加計前開平日加班費以及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須每月至少發給原告薪資35,362元【計算式:
〔(1,352小時×120元/時)+(33天×20,008元÷30天)〕÷12個月+20,008元=35,362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始未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
⑵於105年1月1日起之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下:
①原告於法定正常工時以外包括平日加班2小時、休息日工作10小時:
以107年3月1日修法施行前,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
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2/3、逾8小時者以12小時計之標準計算,每年應發給2,565又1/3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未休工資(見附表二)。
以107年3月1日修法施行後,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
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再延長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1/3、休息日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每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1又2/3之標準計算,每年應發給2,218又2/3小時工資額之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未休工資(見附表三)。
②原告於105年1月1日後每年依序有15、16天特別休假
、12天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之規定,每年應發給27、28天工資額之特別休假、國定假日未休工資(因原告實際出勤部分業以前開平日加班費、休息日未休工資計給,此部分應以折算工資發給)。
③又原告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4日止,歷年所發
布之基本工資,最高額為每月22,000元、每小時140元(107年1月1日起實施),加計前開最高額之平日加班費及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未休工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須每月至少發給原告薪資53,640元【計算式:〔(2,565又1/3小時×140元/時)+(28天×22,000元÷30天)〕÷12個月+22,000元=53,640元】,始未低於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
⑶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僱傭原告起,每月所發薪資以薪
資袋上所載「工資」、「電話費」數額觀之,均未低於依勞基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計算之給付數額,是系爭僱傭契約將法定正常工時以外之加班費、工資,事先預付並平均攤算至每月薪資之約定,應為有效,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
⒋至原告援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106年度台上
字第182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判決主張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係強制規定,不得以勞雇雙方合意排除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1至223、278頁),然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上開工資計算、給付約定僅係將法定正常工時以外之加班費、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內,並非免除雇主給付加班費、工資之義務,未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原告前開所指,洵有誤會。
㈢茲就原告各項請求,判斷如下:
⒈107年6月1日至3日之薪資8,181元:
⑴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1日、2日仍在職,且107年5月
28日至107年6月3日該週僅休107年5月31日(週四),107年6月3日應認作為休息日,以每月工資64,000元加計加班費,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給付8,181元【計算式:3日×(64,000元÷30日)+2日×2小時×(64,000元÷30日÷8小時)=8,181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被告則抗辯107年6月3日原告未出勤亦未請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無給付薪資義務;又兩造約定每日工資為2,000元,故107年6月1日、2日薪資僅4,000元等語。
⑵查107年6月3日為週日,係107年6月3日至107年6月9日
該週首日,故原告主張107年6月3日應認作為107年5月28日至107年6月3日該週之休息日,即屬有誤。原告既不爭執該日未出勤且未向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請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無給付該日薪資義務。
⑶再者,原告應受上開工資給付、計算約定之拘束,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是應以每天2,000元之標準,計算原告107年6月1日、107年6月2日之薪資,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給付該2日薪資計4,000元。
⒉扣薪278,200元:
⑴原告主張其雖有工作不當之處,然因被告升品傢俱公司
所規定之休假時間已少於勞基法規定,且原告亦有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之權利,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僅能不發給加班費,而不得以缺勤、請假或其他不明確事由扣除工資,經核算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違法扣薪計278,2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4至105、121至122頁)。被告則抗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扣除者屬雙方已確認完畢應由原告負擔之款項,至「2月29日、2月30日」之扣薪則係因系爭僱傭契約係以「月薪以30日計」之故,非法所不許,況原告於歷次收取薪資時均已確認點收無誤,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並無違法扣薪等語。
⑵查證人曾書儀業已到庭結證稱:我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
的會計,負責管理員工差勤以及計算、發放薪資;薪資一律發放現金,在薪資袋上註明薪資內容、明細,員工都會當場確認薪資內容、數額,確認無誤後就會直接拿走,原告不曾針對薪資袋上數額或實際那到數額表示過異議。原告曾經向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借錢,也曾挪用貨款的情況,經被告陳秀琴與原告討論後,最後改以借款處理,所以原告薪資有時候扣除借款,在薪資袋上會記載「借」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31至37頁)。本院審酌證人曾書儀前開所述,核與卷附原告薪資袋上記載內容相符;且卷附薪資袋上所載應扣款項屬個別、偶然發生之事件(如遲到、請假、借貸還款、紅單等),如有不實,自得輕易查悉而予爭執,原告既未於收受薪資時或合理期間內就扣薪項目、數額表示反對意見,堪認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扣款項如應無不實。
⑶至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於原告之103年2月份、106年2月份
薪資均扣「2月29日、2月30日」計4,000元乙節,參諸卷附薪資袋可知,適逢當月份有31日,原告薪資常有「值班31日2,000元」之應支款項記載(見調解卷第40、
41、44、45、47、51、62、65至91頁),可見原告倘於當月份31日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即可領取值班費2,000元。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既以按月計酬,卻又於原告於當月份31日有出勤事實給予薪資、同時在2月份無29、30日時扣除2日薪資,核與被告辯稱系爭僱傭契約係以「30天」為按月計酬期間乙情相符,應可採信,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此部分之扣薪,亦非無據。
⒊平日加班費1,051,886元、國定假日未休工資157,733元、
休息日未休工資441,95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54,333元:
原告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業已合意將其平日加班費以及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平均攤算並預付於每月薪資,且該約定未低勞基法最低勞動條件,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自應受此拘束而不得更行請求此部分之加班費、工資。
⒋未足額提繳6%勞工退休金(不足額計634,157元):
⑴原告主張依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自95年12月15日起即未依
法以原告實際工資(含固定薪資、短付加班費)按月提繳6%勞工退休金,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迄至107年5月31日止不足634,157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19、127至133頁)。被告則抗辯因原告負有債務、不欲債權人知悉其實際收入狀況,故兩造始協議由原告另向新北市家具製造修理業職業工會投保、由被告負擔原告及其眷屬全額勞健保費用,並以最低基本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況原告據以計算之「每月工資」,其中部分款項或屬恩惠性給與(如工作津貼、生活補助費),或屬重複計算(如加班費),非屬提撥勞退金之計算基礎等語。
⑵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前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而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勞退條例第24條第1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勞退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再觀諸勞退條例係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而制訂,而勞退條例第6條立法理由亦明揭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除勞退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制度,取代前開所定專戶存儲之退休金制度,由此可知,上開勞退條例相關規定,性質上屬於強制規定,不得以當事人之特別約定排除,違反者應認定無效。
⑶被告不爭執其僅以基本工資為原告提撥6%勞工退休金
,僅以前揭情詞置辯,然其所辯縱或屬實,該等約定亦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仍應依前揭規定如實按原告每月薪資提撥6%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存儲。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以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參照),是原告每月所領薪資中除「工資」外,有關「電話費」、「加班費」均應列入計算每月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數額(另因借款、紅單等事由而扣款者,亦均列入);再參以勞退條例第15條、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申報、提繳規定,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提撥不足勞工退休金計374,331元(詳如附表四。如無薪資袋可供認定者,除95年12月份工資以每天2,000元、工作16天計算外,其餘以前1月所領薪資計算),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提撥374,331元至其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應屬有據。
⒌資遣費515,974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⑴原告主張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違法扣薪、短報勞工退休
金、未依法計算加班費等情事,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又原告工作年資計11年6月19日、離職前平均工資(加計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短發之平日加班費、休息日未休工資)88,961元,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須給付原告資遣費515,974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5至118頁)。被告則抗辯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並無原告所指違反系爭僱傭契約或勞工法令之情事,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有高薪低報情形,亦是本於原告要求所為之協議,且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同時為原告負擔、代繳原告全家之勞健保費用每年近50,000元之多、近12年之久,難認原告勞工權益有遭受侵害或受侵害之虞,原告行使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終止權亦有違誠信原則等語。
⑵經查,被告升品傢俱公司固未違法扣薪、短計工資及加
班費,然卻有違反勞退條例規定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之違反勞工法令情事,原告據此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應為有據。被告雖辯稱原告此舉違反誠信原則等語,惟勞退條例既屬強制規定,勞雇雙方合意排除之特約本屬無效,再考量勞雇關係中雇主本處於經濟上、資訊上較為優勢地位,是縱原告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乙事有可非難、歸責之處,仍不影響其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
⑶又原告係於107年6月4日離職(該日不計入),往前回
溯6個月止,其離職當月、前第1、2、3、4、5、6月份之薪資分別為4,000元、56,500元、52,900元、56,000元、60,500元、61,800元、59,500元,將前第6個月份之薪資按屆滿6個月之日起算至該月末日止所占該月份之比例計算後,再加總除以6,即為原告之月平均工資57,574元【計算式:〔4,000元+56,500元+52,900元+56,000元+60,500元+61,800元+(59,500元×28÷31)〕÷6=57,574元】。另原告自95年12月15日開始任職於被告升品傢俱公司至107年6月4日離職日止,其資遣年資為11年5個月又20天,資遣基數為5又547/744(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參照),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即為330,199元【計算式:57,574元×5又547/744資遣基數=330,199元】。
⑷末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
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基法第19條規定甚明;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亦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原告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合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故原告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應屬有據。
㈣被告陳秀琴應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負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
⒈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雇主未依勞退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如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仍可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前已敘明。
⒉經查,被告陳秀琴為被告升品傢俱公司之負責人,負有依
法按勞工月薪資總額提繳月退休金之義務,此屬於其執行職務之範圍,被告陳秀琴未依勞退條例規定核實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前揭所認定374,331元之損害,則原告主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秀琴就此部分與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所負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基法、勞退條例等規定,請求被告升品傢俱公司給付薪資4,000元、資遣費330,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22日(見調解卷第1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提撥勞工退休金374,33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秀琴就被告升品傢俱公司提撥勞工退休金374,33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請求,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為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兩造固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惟本判決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一│├──────────────────────────────────────┤│每2週共加班2×10----加給(1又1/3)×2×10=26又2/3││6(隔週休半天)----加給(1又1/3)×2+(1又2/3)×4=9又1/3││10(隔週休全天)----加給(1又1/3)×2+(1又2/3)×8=16││=18小時----應加給52小時工資額││││1年共52週,應發給1,352小時工資額【計算式:52×(52÷2)=1,352】│└──────────────────────────────────────┘┌──────────────────────────────────────┐│附表二│├──────────────────────────────────────┤│每週平日加班2×10----加給(1又1/3)×2×10=26又2/3││休假日加班2----加給(1又1/3)×2=2又2/3││8(以12小時計)---加給(1又2/3)×12=20││=12小時----應加給49又1/3小時工資額││││1年共52週,應發給2,565又1/3小時工資額【計算式:49又1/3×52=2,565又1/3】│└──────────────────────────────────────┘┌──────────────────────────────────────┐│附表三│├──────────────────────────────────────┤│每週平日加班2×10----加給(1又1/3)×2×10=26又2/3││休假日加班2----加給(1又1/3)×2=2又2/3││8----加給(1又2/3)×8=13又1/3││=12小時----應加給42又2/3小時工資額││││1年共52週,應發給2,218又2/3小時工資額【計算式:42又2/3×52=2,218又2/3】│└──────────────────────────────────────┘┌─────────────────────────────────────────┐│附表四│├─────┬─────┬─────┬─────┬─────┬─────┬─────┤│月份│本院認定之│前3個月│依分級表之│依分級表之│被告實際│差額│││月薪資總額│平均工資│月提繳工資│應提繳金額│提繳金額││├─────┼─────┼─────┼─────┼─────┼─────┼─────┤│95年12月│32,000元││33,300元│1,998元│37元│1,961元│├─────┼─────┼─────┼─────┼─────┼─────┼─────┤│96年1月│63,55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2月│63,200元│63,55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3月│60,55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4月│62,9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5月│62,9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6月│60,9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7月│61,0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8月│59,200元│61,6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9月│62,9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10月│62,0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11月│62,5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6年12月│64,3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1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2月│-│63,4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3月│64,3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4月│46,5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5月│63,1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6月│65,5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7月│73,2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8月│64,700元│67,267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7年9月│66,3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7年10月│66,8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7年11月│64,6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7年12月│63,7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8年1月│68,4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8年2月│58,200元│65,567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8年3月│61,300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4月│61,600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5月│62,900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6月│62,700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7月│65,700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8月│63,300元│63,767元│66,800元│4,008元│1,098元│2,910元│├─────┼─────┼─────┼─────┼─────┼─────┼─────┤│98年9月│59,8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8年10月│46,8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8年11月│67,8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8年12月│68,2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1月│71,2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2月│60,500元│69,067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3月│65,8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4月│57,8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5月│61,4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6月│60,1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7月│65,600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8月│58,400元│62,367元│69,800元│4,188元│1,098元│3,090元│├─────┼─────┼─────┼─────┼─────┼─────┼─────┤│99年9月│66,4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10月│58,6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11月│63,8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99年12月│65,300元││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1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2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3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4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5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6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7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8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9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10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11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0年12月│-││63,800元│3,828元│1,098元│2,730元│├─────┼─────┼─────┼─────┼─────┼─────┼─────┤│101年1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2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3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4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5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6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7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8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9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10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11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1年12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1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2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3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4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5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6月│-││63,800元│3,828元│1,127元│2,701元│├─────┼─────┼─────┼─────┼─────┼─────┼─────┤│102年7月│-││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2年8月│71,100元││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2年9月│-││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2年10月│-││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2年11月│-││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2年12月│-││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3年1月│66,800元││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3年2月│60,200元│66,800元│63,800元│3,828元│1,143元│2,685元│├─────┼─────┼─────┼─────┼─────┼─────┼─────┤│103年3月│62,200元││66,800元│4,008元│1,143元│2,865元│├─────┼─────┼─────┼─────┼─────┼─────┼─────┤│103年4月│63,600元││66,800元│4,008元│1,143元│2,865元│├─────┼─────┼─────┼─────┼─────┼─────┼─────┤│103年5月│63,700元││66,800元│4,008元│1,143元│2,865元│├─────┼─────┼─────┼─────┼─────┼─────┼─────┤│103年6月│63,600元││66,800元│4,008元│1,143元│2,865元│├─────┼─────┼─────┼─────┼─────┼─────┼─────┤│103年7月│67,1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3年8月│66,600元│64,8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3年9月│62,8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3年10月│60,2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3年11月│62,0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3年12月│66,1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1月│64,4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2月│64,700元│64,167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3月│62,2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4月│60,0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5月│63,3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6月│61,100元││66,800元│4,008元│1,156元│2,852元│├─────┼─────┼─────┼─────┼─────┼─────┼─────┤│104年7月│63,400元││66,800元│4,088元│1,200元│2,888元│├─────┼─────┼─────┼─────┼─────┼─────┼─────┤│104年8月│51,900元│62,600元│66,800元│4,088元│1,200元│2,888元│├─────┼─────┼─────┼─────┼─────┼─────┼─────┤│104年9月│57,8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4年10月│60,2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4年11月│57,4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4年12月│60,6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5年1月│62,0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5年2月│57,700元│60,000元│63,800元│3,828元│1,200元│2,628元│├─────┼─────┼─────┼─────┼─────┼─────┼─────┤│105年3月│57,6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4月│58,3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5月│58,2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6月│53,8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7月│59,9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8月│50,900元│57,300元│60,800元│3,648元│1,200元│2,448元│├─────┼─────┼─────┼─────┼─────┼─────┼─────┤│105年9月│53,500元││57,800元│3,468元│1,200元│2,268元│├─────┼─────┼─────┼─────┼─────┼─────┼─────┤│105年10月│64,500元││57,800元│3,468元│1,200元│2,268元│├─────┼─────┼─────┼─────┼─────┼─────┼─────┤│105年11月│59,400元││57,800元│3,468元│1,200元│2,268元│├─────┼─────┼─────┼─────┼─────┼─────┼─────┤│105年12月│63,500元││57,800元│3,468元│1,200元│2,268元│├─────┼─────┼─────┼─────┼─────┼─────┼─────┤│106年1月│67,300元││57,800元│3,468元│1,261元│2,207元│├─────┼─────┼─────┼─────┼─────┼─────┼─────┤│106年2月│58,400元│63,400元│57,800元│3,468元│1,261元│2,207元│├─────┼─────┼─────┼─────┼─────┼─────┼─────┤│106年3月│60,1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4月│57,0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5月│62,9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6月│61,5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7月│63,7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8月│64,500元│62,7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9月│62,3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10月│55,6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11月│54,0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6年12月│59,500元││63,800元│3,828元│1,261元│2,567元│├─────┼─────┼─────┼─────┼─────┼─────┼─────┤│107年1月│61,800元││63,800元│3,828元│1,320元│2,508元│├─────┼─────┼─────┼─────┼─────┼─────┼─────┤│107年2月│60,500元│58,433元│63,800元│3,828元│1,320元│2,508元│├─────┼─────┼─────┼─────┼─────┼─────┼─────┤│107年3月│56,000元││60,800元│3,648元│1,320元│2,328元│├─────┼─────┼─────┼─────┼─────┼─────┼─────┤│107年4月│52,900元││60,800元│3,648元│1,320元│2,328元│├─────┼─────┼─────┼─────┼─────┼─────┼─────┤│107年5月│56,500元││60,800元│3,648元│1,320元│2,328元│├─────┼─────┼─────┼─────┼─────┼─────┼─────┤│││││││374,3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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