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債權人 張育綸 債務人 林慧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