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翔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戴潘美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建國 即晉利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貨款新台幣1,358,347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