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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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98號原告 吳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保全事業(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正確公司名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列「一零一保全事業(股)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記載被告之全銜、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程省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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