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68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
陸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各1份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
明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
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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