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14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泳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