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傅韋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林政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