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芳維 、 蕭月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郭芳維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