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冠甫 、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陳○○之完整姓名,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故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應依上限提出正確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㈡應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