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陳怡蓉 (即 陳畢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多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0-00-0000000-0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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