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林吉雄 (即 林櫻惠之 繼承人)代理人 林祐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程省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