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薩布爾.吾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雅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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