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2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洪媛庭 相對人 廖偉平 法定代理人 廖若寧
廖志鵬 上列當事人因假扣押事件,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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