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65號原告 羅尹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被告 高翔 瑱訴訟代理人 王竑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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